北京市卫生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无偿献血优先用血的实施方案(试行)》和《北京市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血费报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2〕132号)
市、区县献血办公室,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采供血机构,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北京市无偿献血优先用血的实施方案(试行)》和《北京市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血费报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无偿献血优先用血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保障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用血权益,提高公众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紧密围绕保障献血者权益、维护无偿献血事业公益性两个中心工作,为献血者和用血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进一步调动广大公众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推动首都无偿献血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确保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需求与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在本市包括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和外埠参加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优先用血,维护无偿献血者的权益。
三、优先用血凭证
(一)献血者本人用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无偿献血证》原件与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二)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时提供以下材料
1.献血者《无偿献血证》原件与复印件;
2.献血者《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复印件;
3.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4.无偿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或派出所、街道、乡镇政府、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