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吸纳会员的通知
(黑财会〔2012〕17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中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经省民政厅依法核准成立,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财政厅。为促进协会健康发展,协会决定吸纳一批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会业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一)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或经授权组织会员及会员单位财会人员开展学术研讨、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
3、组织开展总会计师任职资格认证、考核工作;
4、组织开展有关财务管理、会计准则、内部控制以及税收筹划等方面的研究;
5、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二)服务内容:
1、考核、推荐会员为省级会计管理咨询专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专家和全省会计专业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家;
2、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境外考察学习等研修活动;
3、反映会员的相关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依法提供其他服务。
二、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享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权。
(二)会员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事宜;
4、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三、会员入会条件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省内知名会计实务工作人士、专家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者,可自荐为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市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总会计师或未设总会计师职务的上述单位的在职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及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申请为单位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