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黑财会[2012]16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杜蒙县财政局,中、省直各单位:
为弘扬会计行业正气,激励全省广大会计人员勤奋敬业,树立会计队伍先进楷模,不断提升我省会计行业整体水平,根据《
会计法》和《黑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黑财会〔2012〕7号)等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2年度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一般会计人员。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一般会计人员。
二、组织机构
各市(地)财政局、省级主管部门和中直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上报工作。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工作。
三、选拔推荐
由于评选表彰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并及时报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推荐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黑财会〔2012〕7号文件要求,深入调查,认真核实,切实做到选拔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各地、各部门应在9月30日前上报推荐的候选人事迹材料。
四、时间安排
评选表彰工作自2012年6月下旬开始。
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地、各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评选表彰工作方案。
7月中旬至9月中旬,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
9月30日前,各地、各部门上报推荐的候选人材料。
10月初至11月末,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评选,产生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人选,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