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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强化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强化政府职责,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州、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规范建设标准和设备配备。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等投入政策。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积极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

  (二)全面推进县级医院改革。县级公立医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要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取消以药补医、人员总量核定、经费补偿机制、人事分配制度、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医院能力建设、便民惠民措施、医院管理、医德医风建设、后勤社会化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巩固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县级医院可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力争使县域内的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

  (三)深入推进城市医院改革。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进一步深入推进西宁市、格尔木市公立医院改革,拓展深化改革内容,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模式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完善经费补偿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医药分开,全面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取消药品加成的经费缺口部分,由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将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的原则,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降低检验检查类项目价格,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各级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五)积极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管控制作用,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逐步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严格控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的比例。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大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物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六)稳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探索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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