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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实现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良性互动,不断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结算。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和药品供应等综合改革,持续扩大基层医改成效。

  (一)扩大基本药物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的成果。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零差率销售。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完善基本药物用药目录。建立科学规范的基本药物遴选机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结合我省民族医药发展和高原病、地方病等疾病需要及群众用药习惯,及时调整增补基本药物用药目录,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适当增加慢性病、儿童等用药品种,减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药品,保持合理的基本药物数量,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增补药品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对临床使用的基本药物,从安全性、疗效性以及药品的剂型、规格、包装进行综合评价。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三)完善药物招采配送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药物招标采购新机制,坚持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采购办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既要降低虚高的药价也要避免低价恶性竞争,确保药物安全有效、供应及时。对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提高基本药物生产技术水平和供应保障能力,确保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的供应保障,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建立从中标企业到医疗机构的便捷、安全、相对稳定的配送通道,提高中标产品的配送及时率。

  (四)深化夯实基层综合改革。巩固基层改革成果,完善竞争性的用人机制,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财政补偿机制,对人员工资、公用经费、专项资金以及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予以保障。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按照“管办、政事、医药、营利与非营利分开”的要求,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大力开展便民利民惠民服务,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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