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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提高医保筹资保障水平。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到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以上。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8%和80%以上,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和70%左右。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0万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2万元。

  (三)建立重大疾病保障制度。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水平,扩大疾病保障种类,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其他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低收入重病患者及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90%以上。加大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无经济负担能力的病人发生急救急诊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五)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的“五统一”,完善州级统筹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省级风险调剂金制度,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

  (六)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到2015年,全面实现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初步实现跨省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加快建立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全面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控制在15%左右,职工医保基金控制在合理水平。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本医保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

  (七)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改革,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推行参保(合)病人住院医药费用周转金制度,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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