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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提高教学质量。一是创新教学模式。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大纲,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退役士兵就业所需专业知识和实用技能。二是规范考试考核。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对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合格的,及时发放毕(结)业证书,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试,统一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三是严格日常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各级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退役士兵学员自律自强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军分区、人武部要定期检查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

  (三)强化就业服务。一是加强就业指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大力开展“订单式”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过程。二是完善就业服务。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开辟人力资源市场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要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三是落实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承担录(聘)用退役士兵的相关责任。

  (四)加强监督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军队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评,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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