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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统计上报。退役士兵入学和毕(结)业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毕(结)业人员统计表》,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经费保障

  (一)足额纳入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教育培训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财政60%,区财政40%)。中央和省拨专项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培训情况分解下拨。

  (二)规范开支范围。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生活补助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开支等。

  (三)严格补助标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可比照执行。

  (四)强化资金监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有关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宜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军分区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等工作。各县市和夷陵区要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机构,确保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进行。二是明确责任分工。民政部门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牵头单位,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统计、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金和必要教育培训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军分区有关部门负责对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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