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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培训对象

  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三、培训机构

  在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监督指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选择专业设置合理、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学员合格率和就业率高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并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市县两级每年9月底前完成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定点工作。各县市和夷陵区将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宜昌城区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招标程序统一确定。

  四、实施程序

  (一)宣传发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一般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年度招生简章送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军分区、人武部。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分区、人武部等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组织报名。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报名于每年11月底开始。退役士兵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参照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招生简章,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

  (三)制定计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报名情况,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及时下达教育培训机构。

  (四)招生入学。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按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招生,并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和《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及时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和《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方可补办入学手续。无故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其参加教育培训资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为退役士兵学员办理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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