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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11.3.1 房屋建筑空调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每月一次。
  11.3.2 房屋建筑空调系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房屋建筑空调系统出现风系统过滤器及风口积尘异常、部件松动、保温损坏时,可由保修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及时进行维修。
  2.发现房屋建筑空调系统出现设备运行状况异常时,应请设备维保单位进行维修。
  3.发现房屋建筑空调系统的主要运行指标不符合相应规定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12.建筑电梯设备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电梯设备的日常及特定检查。
  12.1.2 建筑电梯设备日常检查应包括设备状况检查和运行维护状况检查等,特定检查是指建筑电梯设备遇到紧急或特殊状况时的检查。
  12.2 建筑电梯设备检查
  12.2.1 建筑电梯设备现场状况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轿厢内的乘梯须知及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安全检验合格》应齐全;
  2.轿厢、层门、地坎和候梯厅应保持清洁;
  3.层门总体性能及层门锁紧和自动关门装置完好有效;
  4.轿门总体性能及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完好有效;
  5.轿厢照明和应急对讲系统完好有效,在停电状况下应急照明和应急对讲系统也应完好有效;
  6.轿厢通风或空调装置应工作正常;
  7.层站指示器及到站钟(如果有)应工作正常;
  8.层站呼梯盒、轿厢内操纵盘的按钮应完好有效;
  9.层门门楣及门套上方相邻部位若粘贴(镶嵌)饰面材料应牢固,不应因材料松动脱落伤及人员;
  10.金属表面无明显老化、锈蚀和严重磨损;
  11.电梯运行平稳,无明显振动和异常声响;
  12.电梯应能可靠应答呼梯平层。
  12.2.2 建筑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现场状况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出入口的乘梯中文提示标识及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检验合格》应齐全;
  2.具有停止后自动启动功能自动扶梯或人行道应确保自启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梳齿板梳齿或踏板面齿应完好,不得有缺损;
  4.在扶手带入口处护口的保护装置完好有效;
  5.扶手带无明显老化,金属表面无明显锈蚀和严重磨损;
  6.运行无明显振动和异常声响。
  12.2.3 建筑电梯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资料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电梯制造单位提供的出厂随机文件;
  2.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供的相关施工资料;
  3.电梯改造、维修部分提供的清单;
  4.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的主要部件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副本;
  5.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12.2.4 建筑电梯设备运行维护与使用管理资料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电梯注册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及检验合格证;
  3.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4.电梯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以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5.电梯故障与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7.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及维修记录;
  9.电梯专项检查记录;
  10.与取得相应资格维保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
  11.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取得相应资格维保单位的电梯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2.2.5 建筑电梯设备的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状况,应检查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建立状况与执行记录。
  12.2.6 建筑电梯设备当遇到下列紧急状况或特殊状况之一时,应进行特定检查:
  1.一个月内2次以上频发同一故障的部件;
  2.电梯主要设备遭到突发性损坏;
  3.电梯运行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4.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任一部件动作时;
  5.门锁装置发生故障时;
  6.有特殊重要的运行任务,需确保无故障时;
  7.发生水浸、地震或火灾之后;
  8.发生其他危急或特殊状况时。
  12.3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
  12.3.1 建筑电梯设备的日常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日常巡视检查应每日全程乘电梯上、下至少各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填入房屋建筑检查记录表;
  2.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性检查次数应按照DB11/418-2007《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次数要求,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维保单位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
  3.电梯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资料在检查无误后应进行妥善的存档保存;
  4.电梯设备运行维护与使用管理资料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12.3.2 建筑电梯设备的专项检查,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维保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定的检查与检测,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12.3.3 建筑电梯设备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维护与维修:
  1.发现电梯设备存在一般缺陷且判定为不影响使用安全时,应及时告知电梯维保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维护和维修;
  2.发现电梯设备存在的缺陷与损伤无法判定对使用安全的影响时,应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3.发现电梯设备存在的缺陷与损伤且判定对使用安全有影响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电梯设备安全的专项检测鉴定;
  4.发现电梯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电梯设备的功能专项检测鉴定。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对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的电梯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12.3.4 建筑电梯设备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后,应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并存档。

13.建筑供配电与照明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建筑供配电及照明系统使用安全的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
  13.1.2 建筑供配电及照明系统使用安全的日常与专项检查应包括设施设备状况检查和紧急或特殊状况检查。
  13.2 建筑供配电系统检查
  13.2.1 建筑供配电系统的日常检查,可划分为7个方面进行:
  1.变配电系统及设备状况;
  2.低压配电系统及设备状况;
  3.应急与后备供电系统及设备状况;
  4.低压电器运行状况;
  5.配电线路状况;
  6.大功率用电设施、设备状况;
  7.安全用电设施设备的状况。
  13.2.2 建筑供配电系统的日常检查,应主要包括:
  1.变配电装置的预防性试验状况及预防性试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2.导线连接部件检查及连接部位运行温度的状况;
  3.绝缘部件检查及运行温度状况;
  4.配电线路的检查及运行温度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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