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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2)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
  3)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
  4)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2.锅炉本体停炉时的检查
  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扳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或腐蚀;
  3)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4)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5)水侧内部的水垢、水渣是否过多;
  6)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是否采取防腐措施。
  3.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
  1)安全阀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阀体是否有泄漏。
  2)压力表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有无铅封;
  3)水位表是否完好,水位表上是否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是否清晰可见;
  4)温度仪表的定期检定是否过期,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的匹配情况;
  4.辅机和附件
  1)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是否有渗漏;检查排污管是否畅通,排污时是否有振动;
  2)循环泵和备用循环泵是否完好、正常;
  3)燃烧设备、燃料供应设备及管道、除渣机、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5.分汽(水)缸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及支吊架是否有变形、泄漏、保温脱落等现象。
  6.锅炉管理方面主要检查锅炉运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水处理记录、事故记录、检修记录满足相关制度要求。
  10.2.2 建筑压力容器设备现场状况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
  2)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3)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
  5)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6)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
  7)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
  2.安全附件
  1)安全阀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安全阀是否泄漏;
  2)压力表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有无铅封,同一系统上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
  3)液位计及附件是否完好,玻璃板(管)是否有裂纹、破碎现象;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是否损坏;液位计指示是否清晰;
  10.2.3 建筑采暖供热系统管道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采暖供热管道保温层的完好状况;
  2.建筑采暖供热管道的锈蚀状况。
  3.循环泵给水泵运行时是否有异响。
  10.2.4 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安全性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采暖子系统承压能力情况;
  2.换热设备、锅炉承压能力情况;
  3.锅炉水侧管道结垢、腐蚀;室内、室外管道结垢、腐蚀情况。
  10.2.5 房屋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特定检查:
  1.锅炉、压力容器运行压力突然升高安全阀、爆破片动作时;
  2.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时液位突然升高或者降低,经调整后不能恢复正常的;
  3.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或本体出现裂纹或者泄漏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4.当锅炉严重结垢时;
  5.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时发生异响或和本体发生变形时;
  6.压力表、安全阀、爆破片校验有效期过期时;
  7.燃烧设备运行不正常或者有异响时。
  10.2.6 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的出厂资料、安装报告、使用登记证是否齐全。
  2.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大修记录和改造资料记录的完整性检查;
  3.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与执行记录;
  4.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以及证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5.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进行的维护记录。
  6.建筑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报告结论是否与设备使用情况一致。
  10.3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10.3.1 房屋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检查次数及结果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房屋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供暖前应进行系统功能性检查;建筑采暖季节前后应进行设备和系统现状检查和系统安全性检查;
  2.锅炉、容器运行中的日常检查应当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3.锅炉压力容器本体停运时的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4.锅炉、压力容器运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事故记录应每月抽查一次。
  10.3.2 对于使用压力大于0.1MPa且大于100KW的锅炉的定期检验应由当地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法定的定期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法定的运行检验;对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的容器每年由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容器法定的全面检验应该由当地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根据安全等级状况确定。对上述检验报告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对报告结论与设备的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以及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进行整改进行核查。
  10.3.3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处理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中的要求。

11.建筑空调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筑空调系统的日常检查。
  11.1.2 空调系统的日常检查应包括系统状况和运行管理资料的检查。
  11.2 空调系统检查
  11.2.1 风机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风机的固定状况;
  2.风机的工作状况。
  11.2.2 水泵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泵的固定状况;
  2.水泵的工作状况。
  11.2.3 直接蒸发系统室外机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室外机组的固定状况;
  2.室外机组冷凝器的积尘状况;
  3.室外机组的工作状况。
  11.2.4 运行管理资料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运行记录,主要包括:
  1)室内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碳浓度;
  2)循环水泵的运行电流;
  3)冷却塔补水率;
  4)冷水机组能耗;
  5)软水器出水水质。
  2.保养维护记录;
  3.大修和改造记录;
  4.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状况。
  11.3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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