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完善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依托通信技术,建立健全数字化网络短波电台、卫星电话、移动电话和超短波无线电话等多种通信方式相补充的陆海通信网络。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建设数字化网络短波电台和超短波无线电话基站,改善通信质量。县(市、区)政府对渔船配备终端设备,包括渔船卫星电话和移动电话、更新AIS终端和卫星监控终端设备要给予适当补贴,以进一步完善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功能。建立AIS终端和卫星监控终端设备年度检验制度,加强对检验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准确完整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加强重点渔业村和渔船管理公司的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推行基层渔业管理组织每天核实渔船卫星终端开机使用情况制度。采取多方筹措,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进一步落实村级信息平台管理人员的报酬。充分发挥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作用,整合各种资源,积极推进渔船安全动态管理。
(二十二)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各地要将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重视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加大政策性渔业保险财政补贴,大幅度提高雇主责任的保额,引导渔船积极投保,避免和降低渔业安全事故对渔区社会的震荡,提高渔民恢复生产生活的能力。
(二十三)加强渔船海难救助能力建设。海上搜救中心要积极推动各部门间搜救联动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在渔船海难救助中的协调指挥作用。交通海事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舰艇装备建设,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组织的渔政船安全定点值班制度,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加强财政扶持,建立渔船海难救助专项资金,积极推进民间海上救助机构建设,鼓励与推动渔船自救互救,对救助渔船实行奖励和安排资助项目。
(二十四)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理顺渔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能和监管体系,强化渔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做到市、县两级联动,上下对应。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执法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渔业安全管理队伍。加强市、县两级渔船安全救助信息中心建设,落实编制和人员,承担对渔船实时监控管理,指挥、调度、协调海上渔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重点渔业乡镇有一定专业业务知识的专职分管领导以及业务主管的配备,提高一线渔业安全管理指挥和综合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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