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各级政府应经常听取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渔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渔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经常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全面掌握辖区渔船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具体问题。
(六)健全渔业基层管理组织。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渔业村、渔业公司、合作社等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员和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平台管理人员,落实渔船编组生产,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加强对渔业村的安全管理考核,考核结果要与村干部的报酬挂钩。积极推行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鼓励渔船加入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引导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对渔船管理混乱的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要有效整合和规范运作。
(七)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东要对其所有的渔业船舶、船员及设施的合法性和安全负责;强化和落实船长作为渔船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船长对船舶及船员水上生产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推行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承诺内容要向全体船员公布,接受船员的监督,增强对船东船长的约束力。
(八)加大渔船主体责任追究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各级安监、渔业部门要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海渔发〔2011〕1号文件精神,对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渔业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要取消当年柴油补贴;对发生渔业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减30%的当年柴油补贴。对渔船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高度重视一般事故和事故险情的调查处理,对负有责任的船东船长要严肃追究,预防事故再次发生。
三、加强整治,努力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九)明确整治对象和内容。针对渔业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把帆张网作业渔船、蟹笼船、专业渔业运输船、以及10人以上的其他高危渔船、租赁渔船等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进一步明确整治内容,打击超载、超抗风力、超渔具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按规定安装救生筏和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擅自关闭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设备等现象,理清和落实各类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