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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蓝色屏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台州市蓝色屏障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台州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有效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平衡,根据《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11〕104号)和《台州市“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台市委办〔201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蓝色屏障行动的重要意义

  台州市海域辽阔,海岸线曲折漫长,岛屿众多,独特的区位优势和“港、涂、岛、能、渔、景”等海洋资源优势为海洋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近几年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随着沿海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近岸海域污染状况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海洋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日益显现。实施蓝色屏障行动,深入开展海洋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有利于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对确保我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持良性循环、实现经济和环境相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防治结合、海陆统筹,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陆海污染综合防治,建立健全海洋环境联合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为全面实施“四大战略”营造健康的海洋环境和良好的海洋生态系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海陆统筹、总量控制原则。正确处理陆域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承载力的关系,坚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陆域污染防治相结合,加强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台州市海洋经济“一港、三湾、三群岛八基地”的发展格局和海洋环境现状,编制台州市“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对不同区域的整治和建设进行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坚持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和监管制度,坚持技术创新,以科技为先导,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信息网络和决策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职责,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扶持等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积极性,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广泛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三)主要目标

  至2015年,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海域水质保持总体稳定,清洁海域面积达到15%;基本完成沿岸陆域污染整治,初步完成重点港湾环境污染治理;海洋渔业资源和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体系得到初步修复,新建1个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1个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1个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海洋碳汇渔业8万亩;30%以上滩涂湿地恢复生态功能;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初见成效,努力实现海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入海排污总量

  1. 抓好入海污染物治理和达标排放。以氮、磷及重金属等入海污染物减排为重点,强化工业、农业、生活等陆源污染整治。加强排海企业废水污水治理,严格清洁生产审核和持证排污管理,严控入海污染物排放,到2015年化工、制药、修造船等重点行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直排海实现双达标。加快沿海产业带六大区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沿海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建设,到2015年沿海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行,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编制并组织实施台州市椒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强入海流域水系污染防治,着力改善入海水系水质。

  2. 加强入海排污口管理。全面清理入海排污口,加强区域统筹规划,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排污口和清下水系统排放口设置,做到清污分流。加强排污口在线监控,重点污染源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和等比例采样器,密切监控入海口水质。

  3. 建立入海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省重点海域名录,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摸清重要海湾及生态敏感海域的环境容量,研究确定科学可行的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降污减排方案,加强入海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污染总量控制。

  (二)严格涉海工程环境监管

  4. 加强涉海工程管理和引导。完善涉海重点污染行业空间准入、总量准入和项目准入机制,把好涉海项目环保入口关。推进涉海工程环境准入和环境监理等制度建设,重点加强对新建、扩建的重大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跟踪监测。对各类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做到防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鼓励和支持在沿海产业集聚区发展低污染、低排放项目。

  5. 加强海岸和海上作业污染风险防范。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相关作业单位,应当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完善污染物接收及排放的配套设施,确保安全接收和处理;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备防污设备器材,并通过海事机构的专项验收。加强对船舶污染物以及船舶压载水排放及接收作业监管,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加强修造船作业管理,实行定点拆解,集中规范处置污染物。加强海洋倾倒区监控,做好海洋倾废监管工作。

  6. 加强滩涂和近海水产养殖污染整治。积极推广全循环养殖、海洋生态增养殖技术和模式,提高水产养殖的自洁能力,逐步改善近岸海域水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现代渔业园区建设,扶持一批浅海鱼、贝、藻生态养殖基地,到2015年建设海洋碳汇渔业8万亩。编制并组织实施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空间、规模、结构和发展速度,促进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

  (三)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赤潮灾害预警和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7.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以入海污染源、重点港湾、重要海洋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为监测重点,加快建设近岸海域环境浮标在线监测系统,统筹各地、各部门的海洋环境监测设施资源,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着力完善市、县两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

  8. 积极防御和应对赤潮灾害。加强赤潮监视、监测,提高赤潮信息传递和处理能力,提高防御和应对赤潮灾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9. 加强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近岸海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海上环境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加强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污染处理和事后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完善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设施设备。组织实施《台州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各县(市、区)应根据规划要求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设备库。

  (四)加强海洋蓝色生态屏障区建设

  10. 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快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区建设与管理,积极发展海洋牧场,至 2015年,新建玉环披山海洋特别保护区、三门县浦坝港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大陈海洋牧场示范区。

  11. 开展滨海生态走廊建设。通过实施滩涂湿地退养还滩、沿海防护林带建设等沿海生态环境防护治理,积极打造滩林堤结合、生态缓冲功能显著的滨海生态走廊。以实施三门湾、乐清湾等重要港湾,重点海域生态修复项目为抓手,切实加强对滩涂湿地的保护,确保到2015年30%以上的滩涂湿地恢复生态功能,逐步实现滩涂湿地生态结构的完整性和平衡性。加快重点防护林建设,到2012年实现沿海基干林带基本合拢。

  12. 加大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力度。加强近海水域渔业休养生息,优化休渔禁渔制度,适当拓展休渔禁渔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加强水生生物资源调查评估,根据重要渔业水域名录,切实加强近海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三场一通道”保护和建设。

  13. 加强海岛生态保护。进一步完善海岛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按海岛的自然属性划定海岛的主导功能和功能顺序,坚持以保护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岛的地形、岸滩、植被和海岛周围海域的生态系统,严格控制建堤连岛、炸礁、开山采石等破坏海岛的行为。根据岛屿生态特征,探索建立岛屿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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