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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三、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安全风险高,责任重大,且农村学校现有基础条件和管理力量还很薄弱,实施工作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严密组织,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积极改善就餐条件。各县市区要积极实施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资金等项目资金,结合春苗营养厨房项目建设,将学生食堂建设(改造)列为重点内容,优先予以支持,力争在三至五年内使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均达到中小学食堂等级量化评定C级以上标准,全面满足中小学生在校就餐要求,达到安全就餐标准。
  (二)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三)严格规范管理。一是健全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县、乡、校三级责任体系,建立部门联动运行机制,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资金安全管理办法,工作经费保障办法,营养改善配餐指南。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做到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确保不出食品安全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指导学校进一步加强食堂财务管理,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定期公布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开展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强化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将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计划”专项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餐卡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餐卡或餐券不得兑换现金,保证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全部用于学生伙食。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支出、食堂设备添置维修、学生信息采集等相关费用按国办发[2011]54号文件要求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开支。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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