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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十政办发〔2012〕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指导我市科学有效的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成为“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德政工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
  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以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为基本手段,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为主要目的,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安排部署,扎实做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范围、内容和模式
  (一)实施的范围。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湖北省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我市“五县一市”被纳入试点范围。市政府鼓励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特区,安排配套资金,在认真总结过去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家试点办法,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各县市区应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每年对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目标责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二)实施的内容。国家为试点县(市)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不含县城)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此项工作由市政府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县(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可根据情况逐步实施。
  (三)确定合适供餐模式。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本地区中小学食堂现状、学生饮食习惯、物资供应能力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符合本地实际的供餐模式和办法。原则上乡级以上学校由学校食堂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村级学校和教学点,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实行课间餐或个人、家庭托餐,但要逐步创造条件过渡到所有学生在校集中就餐。各县(市)和学校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采购)、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科学合理配餐。供餐内容可包括完整的早餐、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加餐或牛奶+N(食品)为主的课间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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