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的通知
(冀卫监督〔2012〕2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卫生监督局:
为继续深入做好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2]385号)要求,省卫生厅决定2012年7月-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活动,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专项整治活动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各地要切实做好本辖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摸底普查工作,务必摸清底数。要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逐一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档案(见附件1),建档率达到100%;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及时通报当地工商和食药监部门。
三、各地要按照卫生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具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生产记录、餐饮具检验报告、包装及标签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各地要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每市不少于5家。餐饮具采样、检测及评价方法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执行。
五、各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通报工商和食药监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产品抽检不合格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追根溯源,查找原因并予以纠正,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当地政府和工商、食药监部门;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六、各地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此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特别是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报道的违法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要加强与工商、食药监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