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学校(托幼园所)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的通知

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学校(托幼园所)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全市学校即将开学,为保障学校(托幼园所)广大师生饮食饮水卫生安全,消除饮食饮水卫生安全隐患,市卫生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学校食堂、托幼园所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学校周边餐饮单位开展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食品卫生 重点检查是否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尤其是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制度;食品原料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购入食品索证是否齐全及台账记录情况;是否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是否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工具容器标志化及消毒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二)饮用水卫生 重点检查自建集中式和二次加压供水单位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自备水源的卫生状况;管理人员健康体检情况;索取饮用桶装水卫生许可证和水质检验报告单的情况。
  二、职责分工 各区市县卫生局负责对管辖的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单位和辖区内的托幼园所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管辖的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区市县管辖的单位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校、托幼园所的饮食饮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严防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 监督检查过程中,结合学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于新、改、扩建的学校食堂、托幼园所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查。
  (三) 各单位要在9月20日前完成对管辖的学校和辖区内的托幼园所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并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于9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法制与卫生监督处,联系人:王海光,电话:83603755,Email:wanghg2005@yahoo.com.cn。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