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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金华市区农贸市场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市农贸市场改造办对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定。
  四、项目审核
  1.改造提升项目完工后,由辖区工商局(分局)和市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向市农贸市场改造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农贸市场改造办牵头,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对上报项目按照改造标准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表(附件2)。
  2.改造提升项目验收合格后,农贸市场业主向所在辖区工商局(分局)和财政局(市国资委等主管部门所属农贸市场直接报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奖励补助申请(附件3),并报送市场改造提升相关资料,经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完工工程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依据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确定奖励补助总额,报市政府审批。
  五、申报所需提供资料
  1.金华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
  2.金华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申请表;
  3.市农贸市场改造办出具的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验收表;
  4.改造工程的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5.市场名称登记证和投资主体法人资格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六、资金拨付
  根据市政府审批确定的奖励补助金额,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联合下发奖励补助文件,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比例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农贸市场业主。
  七、监督管理
  1.农贸市场业主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和市工商局应加强对市场改造后的监管,受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的农贸市场不得改变功能用途。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各辖区财政、工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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