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联合涉农部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和种植(养殖)大户,组建涉农行业协会,并发挥其在农产品公共营销以及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和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对侵占供销合作社资产的非法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进一步建立健全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实行社企分开,成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五、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做强做大
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建设,引导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服务。着力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带动力大的现代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有关扶持项目。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改革发展中涉及的土地、税收、融资等有关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倾斜和支持。
六、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要根据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实际工作成效,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新网工程”建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行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各地也要设立相应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农村金融业。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信担保公司。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或领办的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
(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房产、土地等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改善农村流通网络基础设施和开展为农服务工作。在城镇和中心镇建设中,因规划变更,需对供销合作社的设施、网点进行改造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允许供销合作社按规划要求进行改造,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予以支持。对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遗留问题参照国家、省有关政策,通过视同缴费、补缴等方式解决。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