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库区移民线以下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
2.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80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80米至200米内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30米至80米内的地带。
(三)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1.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
2.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50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内的地带。
(四)水电站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20米内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内的地带。
产权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有的输电线路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依照《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灌区渠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灌区干渠和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灌(排)水支渠的渠道、堤身和堤身背水坡脚外1米至3米为管理范围(有巡查、维修作业通行要求的一侧应不少于3米);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3至5米内的地带。
(六)中型水闸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5米至10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
以上六款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是否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以及范围的具体标准,由市水利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本规定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公告牌。
第六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