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12〕11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
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与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各类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负责对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河道堤防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1.东阳江、武义江、金华江等三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堤防背水坡脚起10米至20米内(水平距离,下同)的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10米内的地带。
2.四、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堤防背水坡脚起5米至10米内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3米至10米内的地带。
(二)沙畈水库、金兰水库、安地水库、九峰水库等中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