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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帮助特殊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帮助特殊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操作办法的通知
(闵府办发[2009]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关于帮助特殊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九年五月七日

  关于帮助特殊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本区《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9]2号),对本区特殊困难企业认定及相关扶持政策制订如下操作办法:
  一、特殊困难企业条件
  本区特殊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税基在本区的各类企业(市属企业除外);
  2、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生产、经营出现阶段性暂时困难,2008年第四季度发生亏损;
  3、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的计划和措施,并予以实施的。实施减薪措施后,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0%,完全停工人员收入应不低于每人每月500元;
  4 、吸纳就业人员较多,并且不裁员、少减员,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不少于30人,且申请认定上月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不低于2008年12月的80%;
  5、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
  6、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正常履行缴费义务。
  二、补贴内容及标准
  经认定的特殊困难企业享受以下补贴:
  (一)市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费补贴
  特殊困难企业中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工状态,实际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员工人数,由市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40%。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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