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行政机关应于每月5日和20日将有关材料送交区政府信息公共查阅中心(区档案馆、区图书馆)(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工作日),以确保有关政府信息在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规定时间无需送交的政府信息,须填写《闵行区政府公开信息移送情况回执单》进行零报送。
第五条 (信息变更)
区各行政机关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或者废止的信息送交区政府信息公共查阅中心(区档案馆、区图书馆)。
第六条 (统计报送)
区政府信息公共查阅中心(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应当每半年向区政府办公室统计和报送一次本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情况,每月统计和报送一次本区政府信息查阅情况。
第七条 (考评机制)
送交工作情况作为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的一项指标,纳入本区各行政机关目标考核范围。
第八条 (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闵行区政府信息公开更新维护工作规范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健全本区政府信息公开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更新维护”,是指区各行政机关对新制定或过期失效的政府信息在公开载体上及时进行发布、更新和维护的一项工作制度。
本规范所称的“公开载体”,包括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政府网站(区门户网站\本机关网站或网页)信息公开专栏、政府公报、信息公开受理点、基层查阅点以及电子信息屏等。
第三条 (更新维护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