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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考核监督
  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管理执法力度,形成合力,实施考核监督。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通告》精神,以及《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闵行区建筑渣土整治领导小组的通知》(闵府办发[2009]41号)要求,组建区废弃物管理所,具体负责本区渣土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职责
  1、区建筑渣土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建筑渣土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区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根据本区建设工程情况,做好本区建筑渣土处置年度计划安排和平衡;做好本区建筑渣土处置场所的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落实建筑渣土处置卸点,解决建筑渣土消纳和处置出路,防止扬尘污染,指导和监督卸点所在地区对处置卸点的日常规范管理;建立职能部门联络员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
  2、区建设交通委。严把建设单位申报工程施工许可的手续关;负责加强工地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用存入专门帐户,并与本区域内专营企业签订运输处置合同,做到超载车、不洁车不出工地;负责加强对车况定期检测、车辆营运资质的管理;负责加强辖区内建筑渣土运输船舶及运输行为的监管。
  3、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超载、无牌无证、牌照不清、偷倒乱倒等行为的执法;落实警力积极参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4、区规划土地局。负责做好建筑渣土处置卸点的规划工作;负责做好卸点的落实。
  5、区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工地渣土申报管理、处置流向监管;负责对建筑渣土擅自处置、污染道路、车容不洁等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规范运输市场
  1、转变委托方式。根据《通告》的要求,转变委托运输企业的委托方式。
  2、实行全区“统一价”。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2号)的有关规定,我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按照区物价局、区建设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闵行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闵价核[2009]15号)和《关于闵行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闵价[2009]2号)的相关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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