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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追记王森同志二等功的决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追记王森同志二等功的决定
(绍政发〔201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1年7月3日凌晨1时48分,租住在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家村的四川人王森(男,25岁)在得知邻居遭窃的情况后,挺身而出,追赶歹徒,勇敢地与歹徒进行搏斗,不幸被刺中胸口,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

  王森同志为保护群众财产免受侵害,不顾个人安危,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一曲正气之歌,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平安绍兴”、“和谐绍兴”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绍兴市人民政府决定追记王森同志二等功,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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