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追记丁全法等3位同志二等功和为冯利民等9位同志记二等功并授予绍兴市见义勇为模范市民荣誉称号的决定
(绍政发〔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我市又涌现出一批见义勇为英雄模范人物,他们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面对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临危不惧,义无反顾,挺身而出,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一曲曲正气之歌,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平安绍兴”、“和谐绍兴”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例》和《浙江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绍兴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追记丁全法等3位同志二等功,并授予“绍兴市见义勇为模范市民”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伍万元
丁全法 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丁徐村丁家下半村村民
王梦玲 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第二小学四年级学生
田 林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县弥勒县虹溪镇居民
二、为冯利民等9位同志各记二等功,并授予“绍兴市见义勇为模范市民”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伍万元
冯利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公安分局府山派出所协警
吕自明 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协警
陈安安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公安分局塔山派出所协警
郁 樑 浙江省绍兴县齐贤镇官湖沿村村民
竺春华 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治安员
高国平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公安分局塔山派出所协警
高林涛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双基堡村村民
唐禹亭 浙江省绍兴市滨海南燕印染厂职工
章利军 浙江省新昌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职工
希望被记功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为榜样,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积极维护社会治安,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