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推行网上直报数据采集系统,实现部门(单位)统计数据处理手段的现代化和统计信息传输的网络化。(2分)
4.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完整的内部统计调查资料,统计数据上报实行向统计局备案制度。(8分)
5.规范统计调查数据公布行为,防止“数”出多门,统一口径,凡与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事先应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商后再公布。(3分)
6.根据精简、效能原则依法制定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不与其他部门统计调查重复;统计调查项目科学、规范,统计标准与分类采用国家统计标准和规定;自觉遵守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规定,实施经审批同意的统计调查项目。(8分)
(五)统计数据质量(25分)
1.内部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可靠,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部门的认可。(5分)
2.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布置的各类统计调查报表,做到数据全面、及时、准确,无技术性和逻辑性差错。(8分)
3.下属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可靠,能通过日常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审核,统计稽查中无统计违法违纪现象。(4分)
4.科技进步监测、妇女儿童发展监测、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等数据正确无误。(8分)
(六)统计服务工作(10分)
1.部门(单位)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开发统计分析资料,为部门及政府各级领导提供决策服务。(2分)
2.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情况的统计分析、预测和监测。(1分)
3.主动完成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布置的普查和其他专题分析研究任务。(2分)
4.积极通过各种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数据、信息咨询等服务。(1分)
5.按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月度动态统计、绍兴统计公报、绍兴市统计年鉴、经济社会重大宣传活动所需要的各项统计资料。(4分)
四、考评办法和程序
为保证部门统计工作考核的顺利开展,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成立绍兴市部门统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单位)的检查、指导和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以上计分标准对部门(单位)统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实行部门年度总结汇报、领导小组日常考核记录和上门检查相结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