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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指标,应向负责交易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副本;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证明材料;

  (三)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来源和依据;

  (四)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同意其出让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要求,需新增的排污权指标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购排污权指标,应向负责交易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同意其申购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购的排污权指标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项目投产并通过“三同时”验收后,在申购指标和实际排污量之间按从小原则,即取较小量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申购指标大于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将差额部分按取得的途径出让。

  现有排污单位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购排污权指标,还需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和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现有排污单位可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排污单位为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需申购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应削减的污染物指标,且交易完成后受让的排污权指标被直接扣除,不计入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现有排污单位为完成减排而申购排污权指标,应向负责交易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下达的减排指标证明文件;

  (二)排污许可证副本;

  (三)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证明材料;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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