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定期公布。政府回购或出让基准价格参照回购或出让发生时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价格的制定应遵循“谁排污、谁承担”的原则,并以污染治理的直接成本为依据,同时考虑排污权资源价值。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基准价格每两年调整一次。
绍兴市区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直接出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年排污权指标×基准价格。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及管理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市场交易,是指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与受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或政府,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达成排污权交易的方式;
(二)公开竞价,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以拍卖竞价、电子竞价、举牌竞价等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指标的交易行为;
(三)直接出让,是指政府按规定程序定向出让储备排污权指标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平台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绍兴市区及绍兴县的排污单位,其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等排污权指标按规定程序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互相交易。
第十五条 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出让的排污权指标包括:
(一)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包括政府储备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政府委托排污权交易机构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以及政府对主要污染物进行治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指标等;
(二)排污单位可出让的排污权指标,主要是指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及加强管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指标,或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指标,须足额缴纳排污许可证期限内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补缴的有偿使用费按照申请交易当年的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