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二)定期分析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形势,研究制定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综合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协调制定全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公共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和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
(四)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提请市政府与各地各有关部门定期签订综合应急救援责任书,并承担每年全市综合应急救援考评工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考评工作情况;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综合应急救援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不能参加,应向联席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部门(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代为参加。
联席会议议题主要根据全市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及反恐形势特点和上级的工作部署以及综合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确定,研究制定具体对策和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计划、方案。
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决定的全市性综合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工作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每年向市政府书面汇报一次全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建立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须明确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完成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负责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信息上传下达,汇总本部门(单位)综合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告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成员应根据联席会议部署开展工作,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做好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管辖单位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