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创建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创建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绍兴市创建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形成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全面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9号)、省政府残工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设区市创建省级扶残助残爱心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工委〔2011〕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09〕62号)和《绍兴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绍政发〔2011〕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和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努力推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我市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创建目标
通过爱心城市创建活动,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存生活状况,全面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完善残疾人工作格局和机制,形成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我市在残疾人基本生活、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全面达到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的各项指标。
三、创建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
1.健全残疾人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政府在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职能,切实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实事工程,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强化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职责,设立常设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与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残疾人工作考核制度,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