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统计及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宣传引导,增强自身及公众对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意义、内容等的认识,促进统计调查对象更加自觉、主动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业统计宣传活动,加强对服务业统计目的、内容、方法、成果及经验等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氛围。
二、健全制度,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
(四)完善制度,有序推进。进一步构建我市既全面客观反映全貌又突出重点满足日益多元信息需要、既组织严谨又开放兼容、既横向可比又纵向一致的服务业统计制度体系。统计部门要在全面组织实施好现行有关统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创新思路,完善我市自2006年起实施的服务业(财务状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要贯彻实施上级有关制度,进一步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等统计分类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有重点、分步骤制定(修订)商贸流通、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房地产、社区服务和服务外包等重点行业统计分类子集及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为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统计监测提供依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健全行业统计调查制度,不断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
(五)分工协作,增强合力。进一步按照“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原则,合理界定各部门统计范围、对象,明确职责、加强协作,构建我市既统筹协调又分工明确、既相互支持又相对独立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完善统计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调查方法、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推进统计工作质量、水平新提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业务统计;实施服务业重点行业统计监测和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统计直报制度;协助做好所负责的服务业单位财务状况统计。统计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拓宽对象范围、加强技术创新,强化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数据互换机制,推进信息共享以及数据发布的规范化。
三、强化举措,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