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进闲置土地和闲置(标准)厂房的充分利用
1.充分利用现有的闲置土地,在规划允许下及时供地。对厂区内的空间空地、绿地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对供而不用闲置在二年以上的应依法收回,对供而不用一年以上的,应由开发区管委会收取每亩1万元的综合整理成本费用。
2.鼓励利用现有厂房合资、合作。凡开发区内落户项目已按协议规定到位投资,产出率达到1:1.15,且符合产业政策纳入开发区经济统计范围的企业,自2011年起,引进新注册的投资项目,实到投资每100万元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3.购买或租用开发区内闲置(标准)厂房且设备投资在每亩300万元人民币,产出1:1以上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鼓励类项目,按购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租赁面积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科创中心孵化成功的企业,投入与产出不限,享受该政策。
四、千方百计增加工业用地的供应量
1.加大拆旧力度,在规划区内的旧村、插花村、户给予拆迁安置,腾出发展空间。
2.积极引入大项目,想方设法进入省、国家级重点项目,争取落实带帽土地计划指标。
五、努力提高土地贡献率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国家、省、市明确的落后产能一律淘汰。
2.对高污染、高危险、高能耗、高信访、低附加值的企业产能有计划实施关停和淘汰。
3.对劳动密集型、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企业、产业产能及时转出和转换。
对上述企业、产业产能的淘汰、关停、转换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合力推动。对亩均销售、利润、税收综合排名在本区域后1/3的,取消各项奖励并对用电、用气、用能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另行明确)。
六、加强工业项目履约管理
1. 完善《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建设工期履约管理的意见》(袍委办〔2008〕95号)、《关于重新明确进区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袍委办〔2008〕92号),加强对工业项目的履约管理。因项目业主原因,致使项目工期延期的,每延期1个月,需向开发区管委会缴纳500元/亩的拆迁综合成本费。
2.实行项目开竣工保证金制度。对工业项目收取20万元/亩(商业项目30万元/亩)的开竣工保证金,在项目正式动工(打桩)后退50%,竣工验收后退50%。如非政府原因未能按时开竣工的,采取列入“黑名单”、没收保证金、停办相关手续等处罚措施,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