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工作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水平,提升开发区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开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工业用地供应导向
1.进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及《绍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即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兴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对传统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供地(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进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0万元/亩,达到400万元/亩,投入产出率在1:1.5以上。
3.除市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业项目和此前已经签订意向落户协议的项目继续实行公开“挂牌”出让外,开展对一般性新兴产业工业用地竞拍试点,因报名不足3家的,不再转挂牌出让。
二、鼓励企业提高建筑容积率
1.鼓励工业企业增加容积率。对已通过综合验收,有意向且有条件提高容积率的项目,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报国土部门备案。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开通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快审批速度。
2.自2011年1月1日起(以规划批准日期为准),对工业企业增加厂房建筑面积,可免缴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增加其他配套建筑面积,在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符合《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可免缴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原项目容积率在1.0及以下,增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通过竣工验收的,按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奖励5元/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半内通过竣工验收的,按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奖励6元/平方米。原项目容积率在1.0以上,增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内通过综合验收的,按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奖励8元/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半内通过综合验收的,按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奖励1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