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六条 餐厨垃圾专业处理单位,在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洁;
(二)餐厨垃圾实施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任意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餐厨垃圾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四)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五)禁止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性使用或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