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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非公立医疗机构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医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在职称评聘、参加学术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的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机会。

  (二十)鼓励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科技创新。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非公立医疗机构开设特色诊疗科目,卫生部门应给予指导并依法核准。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申报省、市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重大医学科研项目,参与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待遇。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消毒供应可委托有资质的公立医院承担,采取签定协议、结果认可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二十一)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员培训。各地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纳入医疗卫生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培训计划。政府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举办者和各级管理者进行政策法规、现代管理知识等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促进科学管理和依法治院。

  (二十二)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合理流动。鼓励医师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多点执业,各地人力社保和卫生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鼓励医务人员在本市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流动后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性质变化的影响。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出台办法,保障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间自由流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执业地点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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