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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四)鼓励各地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各地采用政府采购或其他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十五)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和院前急救网络。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等相关规定的,人力社保、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保险政策。

  对符合《浙江省院前急救医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当地院前急救网络。

  (十六)设立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专项补助资金。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享受公立医疗机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补助同等待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重点学科建设统一纳入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学科建设范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实际,设立专门面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对此类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四、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队伍建设的扶持力度

  (十八)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用工自主权。其招聘录用的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法定的劳动关系,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应聘医务人员通过协商的方式,多渠道保障应聘医务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

  有条件的单位可为中级职称(含)以上人员建立补充保险,以确保他们的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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