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以自主选择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可选择与其医疗机构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重点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举办高技术、高档次、床位在500张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提高质量,建立信誉,创造品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走差异化竞争发展之路,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特色、特需专科医疗机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者特色诊疗项目,开办我市目前相对紧缺的康复、护理、老年病、慢性病、医疗美容和整形等特色专科医疗机构。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郊区、中心城镇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城乡区域,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个体诊所。
鼓励大型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各类社会资本举办具有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各地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其设立条件、资质审核、审批程序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需要新增和调整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可通过实行招标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引入投资者,实行公平竞争,促进优质社会资本更有效地投入医疗服务领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促进社会资本办医提供良好的政策指导和行政审批服务。
(六)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特需服务,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所得收入应按规定缴纳税费。
(八)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市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境外资本独资、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可申办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申办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简化并规范境外资本办医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