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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文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清理时间节点及责任单位
  (一)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编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7月至8月31日)
  由区府办负责对区政府及区府办所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建议。编制《区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分工》下发至各清理单位。
  2、各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8月31日至9月30日)
  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负责根据《区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分工》的要求,提出本部门起草或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后)报区政府法制办。
  3、形成统一意见报区政府和市政府决定(10月1日至10月15日)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会同区府办和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对清理建议统筹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和市政府决定。
  (二)区政府各委办局、镇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7月16日至10月15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镇政府及其他有关机关负责对自行制定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形成清理工作小结,编制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于10月15日前将清理工作小结、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三)本区清理工作总结(10月16日至11月10日)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小结和清理结果,编制区政府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按程序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并于11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小结和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清理结果处理
  各制定主体在清理结束后,将编制的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公布。
  各制定主体应当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报送区政府法制办,以便建立全区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区政府法制办将报送备案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汇总后,适时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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