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0]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本区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保证本区规范性文件更加科学,与法律、法规更加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本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号)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文件、机密文件等,认为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当经保密审查并解密后,纳入清理范围。
  一、清理分工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清理责任主体:
  (一)区政府及区府办的文件,由区府办清理出区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下发至各起草机关或实施机关。由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负责清理;
  (二)区政府委办局、镇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制作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二、清理标准
  原则上进行全面清理,即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如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二)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被新的上位法代替的,应当决定废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