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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实施居民民主评议居民区干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实施居民民主评议居民区干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0]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民政局拟订的《闵行区实施居民民主评议居民区干部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闵行区实施居民民主评议
  居民区干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居民自治工作,建立健全居民区干部对居民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增强居民区干部为居民服务的责任心,更好地调动居民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本市居委会自治能力建设的导则》(沪委办发[2009]33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增强居民民主自治意识,切实保障社区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提高居民区干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在公开、公正、民主平等的基础上,开展民主评议活动,进一步拓展居民参与社区民主管理的渠道,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与组织形式
  1、组织领导。居民民主评议居民区干部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镇党委、政府(含莘庄工业区)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实施。
  2、组织形式。各居民区应把居民会议作为居民民主评议居民区干部的组织形式,由居民会议推选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一般为3至5人,居民区干部不得作为评议小组成员),由评议小组主持评议工作。居民会议应当按照《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召开。居民区应制定《居民民主评议居民区干部办法》,并提交居民会议表决通过。
  三、居民区干部述职
  1、述职对象。居民民主评议居民区干部对象(即述职对象)包括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以及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纳入评议范围的其他人员。
  2、述职内容。民主评议应在居民区干部述职的基础上进行。居民区干部述职,要包含“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内容。“德”主要是指政治素质、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能”主要是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绩”主要是指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廉”主要是指廉洁自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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