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卫生局等八部门拟订的《关于本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医药卫生改革的工作要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
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
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上海市卫生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10]100号)和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沪卫医政[2011]0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试行)。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海市统一部署,我区从2011年起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上海市网上集中公开采购,应用现代物流配送及供应链管理。闵行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做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运转。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体系。
二、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