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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本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规范看护点备案工作。看护点由所属街镇审批,各街镇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综治、公安、消防、教育、卫生、食药监、物价等部门严格按照《闵行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看护点方可予以设立,同时填写《闵行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备案表》,并报区综治办、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物价局备案。
  (3)落实看护点的安全卫生工作。各街镇要加强对看护点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看护点内部安全卫生检查及其周边治安整治。督促举办者落实房舍安全、消防配置等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消毒隔离、食品安全等卫生要求。
  (4)重视对看护点人员的管理。各街镇要为每个看护点配备1名专职保安,并承担人员经费,保证幼儿看护期间有保安在岗。要建立看护点各类人员的信息档案,督促举办者严格按照人员配置标准及要求聘用工作人员。会同综治、公安部门定期对举办者进行法制安全教育,会同教育、卫生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及业务培训。
  (5)加强对看护点的日常监管。各街镇每月做好动态信息排摸,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联合综治、公安、消防、教育、卫生、食药监、物价等部门通过定期普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看护点的安全卫生、人员资质、收费等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看护点,责令其限期整改,且整改期间不得招收幼儿;对在一定期限内依然整改无效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看护对象。
  2、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协作联动,明确职责,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1)区综治办:充分发挥牵头协调职能,加强对看护点安全防范工作的督导检查,把看护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列入平安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各街镇综治工作年终考核中;对在一定期限内依然整改无效的看护点,由区综治办牵头,协调公安、民政、教育、食药监、房管等部门共同配合,督促街镇予以取缔。
  (2)区教育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看护点日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指导街镇做好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及看护点的备案、管理等工作;会同区卫生局定期对看护点负责人、看护人员及保健员进行“看护点管理”、“儿童保育”、“卫生保健”、“急症救助”等内容的专业培训。
  (3)区公安分局:维护看护点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指导辖区派出所与看护点密切保持联系,加强看护点周边的治安巡逻,处理紧急突发情况,保证看护点的幼儿安全。区公安消防支队要加大对看护点消防安全检查的力度,落实看护点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指导看护点使用消防设施及日常的保养维护,并督促辖区派出所切实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4)区卫生局:加强对看护点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检查,加强对看护点的消毒隔离及传染病预防等工作的指导与检查;监督看护点做好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及定期体检,做好幼儿健康体检及入看护点查验预防接种证等卫生安全工作。
  (5)区财政局:确保看护点人防技防的专项经费,同时落实看护人员专项培训资金。
  (6)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加强对房屋使用的监管,对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要给予处罚。
  (7)区物价局:规范看护点的各类收费标准,做好收费备案工作;同时,加强对看护点的日常收费管理,督促做好收费公示,不得收取除收费备案项目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8)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强对看护点食品安全的检查与监督,尤其是对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看护点,要严格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认可,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给予认可;同时,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增强看护点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9)区联动中心:发挥信息采集优势,为各街镇开展工作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数据;指导各分中心做好对辖区内看护点安全防范的监管工作,及时解决看护点及其周边出现的安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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