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对书面意见、提案的答复,应按照统一格式书面答复并传送电子文本(详见附件一、二、三、四),要针对书面意见、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答复清楚,文字要简洁。书面答复应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代表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寄送前三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寄送召集人。
书面意见答复,需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并在答复稿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共分四类:已经解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政协提案答复,需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在答复稿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共分三类: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
五、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书面意见、提案答复完毕后,各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自查工作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负责,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视察等形式对本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提案进行检查。对于问题比较具体并适宜实地检查的,承办部门可请有关代表或委员参加。
区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对一些重要的或者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书面意见、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并邀请有关代表、委员进行检查验收或进行抽查。
书面意见、提案提出人反馈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中,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或对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向主要领导汇报并组织复查: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对办理不当的,要采取切实措施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代表、委员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承办单位对书面意见、提案的复查,应在获悉代表、委员不满意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时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各承办单位应落实专人做好书面意见、提案的跟踪办理。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的书面意见和列入计划拟解决的政协提案,经过跟踪办理,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取得重要进展的,要复告解决和落实情况,提交结案报告;对明确年内解决的,确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充分说明原因;对尚未解决的,包括过去“留作参考”、“计划解决”、“正在解决”的书面意见、提案进行梳理,做好“回头看”,继续做好跟踪办理。
区政府办公室引入第三方--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在下半年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抽查、评估。对存在“办理工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态度不端正,互相推诿、久拖不办;办理工作质量差,代表、委员不满意见较大;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等问题”的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表彰和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