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顺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我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5号),区政府决定设立顺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区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我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的审议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区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我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二)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
(三)涉及公共利益;
(四)社会影响较大;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
(六)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的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的案件。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执行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定事项、一般性案件审理和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二、人员组成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由区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及相关科室具有复议资格人员担任;非常任委员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进行遴选。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人选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