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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管监察大队关于顺义区施工围挡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长期围挡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期在10天以上的工程。
  1.围挡高度。
  整建制拆迁村设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4米,其他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同一工地围挡高度要保持一致。
  2.围挡色彩。
  对于全区内主要大街和公路两侧的围挡,外立面必须按照规定的标语、彩绘内容进行喷涂,其它区域要保持色彩统一。可喷涂环境建设、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法律法规、企业文化等公益方面的宣传标语和图案,对于过期过时的要及时更换。
  3.围挡材质。
  长期围挡要使用专用硬质定型材料作为施工围挡的材质,或者采取经规划部门许可的砖砌砖筑方式设置围挡。禁止使用锈蚀、残破、易损毁的材料作为围挡材质。
  (二)临时围挡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期在10天(含)以内的工程,如:绿化美化、市政维修、临街小门店装修等工程。10天内未按计划完工的,视作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城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查处。
  1.围挡高度。
  以遮挡施工现场不外漏为标准,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围挡材质。
  施工工地可使用软质围挡,但要保持围挡平整、清洁、美观。
  (三)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挡0.8米以上部分要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
  (四)保持围挡安全牢固、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五)加强检查,出现破旧、污损、严重褪色或者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围档,要及时予以清洗、修复、更换。
  (六)严禁利用围挡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七)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及时拆除施工围挡,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设置围挡的,经区市政市容委同意并报区城管监察大队备案后,由施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代替围挡,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各施工工地责任主体,负责协调、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建设、管理围挡。
  区市政市容委要加强对市政工程的监管,告知、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建设、管理围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1〕42号)要求,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围挡设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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