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考试过程严禁任何作弊行为。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11、考生提问,应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询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涉及试卷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2、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监考员收完答题卡、试卷并验收无误后,考生方可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二)八年级生物、地理考试考生守则
1、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2、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塑料橡皮擦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设备(如手机、对讲机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计算器、字典、词典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考试用品。
3、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右上角。只能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考场、毕业学校和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
4、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5、考生答题时必须注意题号顺序,在题号对应的区域答题。答题的答案只能用黑色字迹的笔,用其它颜色的笔和2B铅笔答卷无效。作图时可用2B铅笔划线,所划线条必须清楚。书写不正确若要修改,可用塑料橡皮擦干净后再写。
6、不准在试卷上作其它任何标记。如答题需写校名或姓名时,不得写上真实校名和姓名,否则按作弊论处。不得折叠、损坏试卷。
7、开考30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考试终了时间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8、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
9、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10、考生提问,应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询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涉及考卷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1、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监考员收完试卷后,考生方可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带走试卷、草稿纸,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12、生物、地理两科考试中间间隔10分钟,考生不准离开考场。
七、违规处理
(一)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置
1、考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取消该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或扣分处理:
(1)携带《考生守则》规定以外的物品及无线通信设备、电子储存记忆录放等设备进入考场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的,以及在答卷、答题卡中做标记的;
(4)夹带与本科考试有关的资料(开卷考试科目除外);
(5)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含答题卡、草稿纸,下同)的;
(6)抄袭他人答卷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在评卷中被认定是雷同卷的;
(8)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作取消单科或全部学科考试成绩处理:
(1)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2)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题卡的;
(3)由他人代考的;
(4)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其他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5)扰乱报名点、考点、考场、评卷点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6)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行管理的;
(7)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
(8)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规则或舞弊行为的。
3、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1)监考员有抄题、作题、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违反监考规定行为的;
(2)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3)擅自将试卷、答题卡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4)擅自变动考试时间的;
(5)提供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所监考场一科有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的。
4、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省级教育统一考试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人员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