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当地工商、税务、质监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⑶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⑷加油站与有资质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不少于三年有效期的供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⑸加油机有效期内计量检定合格《检定证书》及复印件;
⑹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⑺加油站的产权证明;
⑻加油站迁建或改扩建,需提供自治区商务厅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文件;
⑼《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⑽近期加油站全貌及油罐区彩照各1张。
2、成品油批发企业
⑴《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1);
⑵《2011年度成品油批发企业年审情况表》(附件2);
⑶本年度企业经营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⑷质监部门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油品检验报告;
⑸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证明(供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⑹当地工商、税务、质监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⑺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⑻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⑼油库产权证明;
⑽油库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自治区商务厅核发的油库预核准文件;
⑾《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⑿近期油库全貌及油罐区彩照各1张。
(五)年审分工及年审情况的处理
1、年审分工
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加油站由自治区商务厅年审,各经营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报送材料。
成品油零售企业委托五市商务局负责年审,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逐一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在《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上签署符合年审条件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商务局。对年审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市商务局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盐池、同心县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工作由两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2、年审情况的处理
年审期间,对未参加年审、年审不合格、加油站已拆除有证无站、未办理手续停(歇)业6个月以上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年审结束后,属批发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属零售企业由五市商务局和盐池、同心县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营企业要写出整改情况的书面说明,经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签署意见,整改合格的予以通过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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