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湘价费〔2012〕96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准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333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就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是指符合《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人员,为了取得保安员资格而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时所缴纳的费用,其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的执收主体为组织报名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
二、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用于:省公安厅印制保安员证;市州公安局组织报名、资格审核、印制准考证及试卷、考前辅导、租赁考场、监考、阅卷;县市区公安局组织报名、资格审核、发放准考证及保安员证等相关工作。
三、收费标准:
理论考试每人40元、军事列队训练考核及体能测试每人40元,每人合计80元。分成比例为:省级10%,市州60%,县市区30%。
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
四、你厅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各级公安部门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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